(2016)渝0108民初15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正权与刘运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权,刘运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5220号原告李正权,男,汉族,1974年3月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被告刘运茂,男,汉族,1987年6月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权诉被告刘运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权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正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正权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和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 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