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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15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正权与刘运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权,刘运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5220号原告李正权,男,汉族,1974年3月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被告刘运茂,男,汉族,1987年6月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权诉被告刘运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权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正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正权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和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 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