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2执9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2016)湘1102执9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付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2执91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付某某,男。被执行人杨某某,女。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付某某、杨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蒋汉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