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执3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宁夏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郭淑香、陆润花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郭淑香,陆润花,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3396号申请执行人:宁夏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新华东街塞上凝聚力甲栋15-7号。法定代表人乐双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瑛,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淑香,女,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陆润花,女,195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杨斌,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淑香、陆润花、杨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在银行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经在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郭淑香名下有宁A×××××号车辆,本院已查封该车辆车户,但车辆具体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经本院在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后经本院前往判决书载明的地址对被执行人进行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并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若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费2625元未缴纳,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志军审 判 员 弥天亮代理审判员 路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双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