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1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程玲与范梅英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玲,范梅英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1295号原告:程玲,女,汉族,1979年5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涂宗华,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梅英,女,汉族,1976年3月3日生。委托代理人:徐文斌,江西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玲诉被告范梅英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范梅英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范梅英住所地为南昌市新建区乐化镇新石村99号,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向本院提供了其户口簿。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范梅英居住在新建区辖区内,此案应由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范梅英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志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