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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民辖终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吕清演与雷洁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洁颜,吕清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民辖终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洁颜,女,汉族,1948年6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清演,男,汉族,1967年2月5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上诉人雷洁颜因与被上诉人吕清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2016)粤0491民初43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雷洁颜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吕清演为澳门居民,而雷洁颜住所地在中山市雍景园商住小区拾趣1幢1002房,故本案应移交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认为,吕清演系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属于涉澳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广东省珠海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四他字第60号“指定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珠海市辖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雷洁颜提出管辖权的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驳回雷洁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雷洁颜仍以原审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提出了上诉。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吕清演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故本案为涉澳民事案件。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现双方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依该解释,应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吕清演诉讼请求指向是雷洁颜向其还款,接收货币的一方是吕清演,故应以吕清演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吕清演的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珠海市辖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批复》[(2014)民四他字第60号]规定,原审法院对珠海市辖区内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案件集中管辖。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雷洁颜上诉请求本案移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春杉审判员  刘秋萍审判员  杨晓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锦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