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民初7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书林与杨现伟、杨现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林,杨现伟,杨现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785号之二原告:张书林,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跃武,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现伟,男,196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大峪沟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席红霞,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现立,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源,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书林与被告杨现伟、杨现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本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需调取新的证据,并依此做为判决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云鹏人民陪审员 马垣宏人民陪审员 赵朋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一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