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武汉成弘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与湖北天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成弘广告制作有限公司,湖北天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335号原告:武汉成弘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汉黄路888号岱家山科技创业城10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余永宁,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业发,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银枝,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湖北天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友谊大道508号9栋2层201室。法定代表人:李金苗,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星洁,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武汉成弘广告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天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武汉成弘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成弘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成弘广告制作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902元,由原告武汉成弘广告制作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纯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