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3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孙正权与中山市古镇阿奇玛灯饰门市部、肖晶晶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正权,中山市古镇阿奇玛灯饰门市部,肖晶晶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482号原告:孙正权,男,汉族,1967年3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祎彪,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古镇阿奇玛灯饰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六坊中兴大道13号古镇国贸大酒店C区52卡首层。经营者:肖晶晶,男,汉族,1987年10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被告:肖晶晶,男,汉族,1987年10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原告孙正权与被告中山市古镇阿奇玛灯饰门市部、肖晶晶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322272.4、名称“吊灯(MA04225C-001)”】纠纷一��,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正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正权负担。审 判 长 佘朝阳人民陪审员 钟秋霞人民陪审员 吴桄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刘小艳书 记 员 高 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