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7执异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素霞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樊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2016)豫1727执异24号案外人王素霞,女。利害关系人王松伟,男。被执行人樊(凡)三,男。本院在执行王新乡与樊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素霞于2016年10月8日对冻结其存款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王素霞称,其与被执行人凡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樊三多年不在家,他借王新乡的款本人不知情,这笔款更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属于樊三的个人债务。2016年6月17日,本人与凡三离婚,约定该债务由樊三偿还。法院冻结其工资账户存款不当,影响了家庭生活。请求解除冻结。利害关系人王松伟称,其父王新乡(香)于2014年5月23日去世。被执行人樊三借他的款,用于承包工程,是夫妻共同债务。樊三与异议人王素霞离婚是为了逃避债务。异议人的理由不成立,应驳回异议。被执行人樊(凡)三未提供辩称意见。本院查明:(一)王新乡与樊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2011)汝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樊(凡)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新乡(香)本金59000元及违约金。判决认定:2008年8月1日,凡三为工程投资向王新乡借款59000元,借期半年;逾期凡三未按约定还款。(二)2016年6月17日,王素霞与樊三在汝南县民政局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如有一方对外负有债务由负责方自行承担。(三)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冻结了异议人王素霞在中国银行汝南县支行存款(账号257221768969和257236288932)。本院认为:异议人王素霞以本案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对冻结其存款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应依法分别审查。本案争议实质是异议人王素霞因与被执行人樊三原存在夫妻关系可否执行其财产。被执行人樊三欠王新乡借款用于其承包工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为执行被执行人樊(凡)三的夫妻共同之债,本院冻结异议人王素霞存款并无不当。异议人王素霞主张上述债务是樊三的个人债务,证据不足;以离婚协议约定由樊三偿还债务主张不承担清偿责任,有悖法律规定,不能排除对其执行。异议人王素霞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王素霞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郭红宾审判员 徐全福审判员 王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靳 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