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70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李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李伟,赵冬梅,赵亚,张雪梅,董志军,叶荣喜,张晓东,谭颍,李婷婷,黄晓楠,李殿峰,张秀兰,阜阳市伟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初7012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135号。主要负责人:叶骏,行长。被申请人:李伟,男,汉族,1979年3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申请人:赵冬梅,女,汉族,1980年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申请人:赵亚,男,汉族,1975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申请人:张雪梅,女,汉族,1977年4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申请人:董志军,男,汉族,1959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申请人:叶荣喜,女,汉族,1958年4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申请人:张晓东,男,汉族,1957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申请人:谭颍,女,汉族,1958年3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申请人:李婷婷,女,回族,1987年8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申请人:黄晓楠,男,汉族,1985年1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申请人:李殿峰,男,汉族,1973年11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申请人:张秀兰,女,汉族,1974年4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申请人:阜阳市伟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事处十八里铺货站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李殿峰。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申请人李伟、赵冬梅、赵亚、张雪梅、董志军、叶荣喜、张晓东、谭颍、李婷婷、黄晓楠、李殿峰、张秀兰、阜阳市伟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诉讼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32257.2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伟、赵冬梅、赵亚、张雪梅、董志军、叶荣喜、张晓东、谭颍、李婷婷、黄晓楠、李殿峰、张秀兰、阜阳市伟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32257.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成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梅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