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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02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梅与唐金永、杜雅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梅,唐金永,杜雅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02民初626号原告:张梅,女,汉族,1973年9月25日生,住沧州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张磊,黄大朋,沧州市和平法律事务所律师。被告:唐金永,男,汉族,1982年7月13日生,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杜雅楠,女,汉族,1988年1月7日生,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告张梅诉被告唐金永、杜雅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二被告于2016年10月底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按1.5%计算。二、双方对本案再无其它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990元由二被告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振华人民审判员  王建刚人民审判员  张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旭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