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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执2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莫英慧与被执行人李立超、刘玉荣、王景、李绍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英慧,李立超,刘玉荣,王景,李绍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执2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莫英慧。被执行人:李立超。被执行人:刘玉荣。被执行人:王景。被执行人:李绍财。申请执行人莫英慧与被执行人李立超、刘玉荣、王景、李绍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的吉林仲裁委员会(2016)吉仲裁字第213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立超在经开区吉孤路9号金街名苑的一处房屋,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由于履行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保留债权。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仲裁委员会(2016)吉仲裁字第21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凯审 判 员  刘天舒审 判 员  孟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