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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终53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鲍春刚与中石化新奥(天津)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鲍春刚,中石化新奥(天津)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53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鲍春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石化新奥(天津)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学信,经理。上诉人鲍春刚因与被上诉人中石化新奥(天津)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24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鲍春刚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鲍春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鲍春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鲍春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志红代理审判员  何日升代理审判员  张静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全超速 录 员  郭光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