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1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甲明与桑央、桑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甲明,桑央,桑春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1民初987号原告赵甲明,公民身份号码2304221954********,男,1954年07月1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绥滨农场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绥滨农场场部邮局*楼。被告桑央,公民身份号码2304221951********,男,195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绥滨农场第8作业区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绥滨农场绥农新区*号楼*单元***室。被告桑春雨,公民身份号码2304221975********,男,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绥滨农场第8作业区居民,原住黑龙江省绥滨农场场部,现下落不明。原告赵甲明与被告桑央、桑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未按本院指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诉讼费和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金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海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