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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2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朱建平、杨利英与龚志刚、彭建群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平,杨利英,龚志刚,彭建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718号申请执行人朱建平申请执行人杨利英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宋娇,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龚志刚被执行人彭建群朱建平、杨利英申请执行龚志刚、彭建群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20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龚志刚、彭建群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建平、杨利英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龚志刚、彭建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龚志刚、彭建群逾期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龚志刚、彭建群无银行存款,其房产均抵押在申请执行人名下;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暂不处置抵押财产,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协商不好再向法院申请处置抵押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20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应当继续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证据证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平执行员 於国波执行员 杨大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