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刑更60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马国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6068号罪犯马国华,男,回族,1976年3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2003)临中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国华犯走私毒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6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八月十三日作出(2003)云高刑终字第1202号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对被告人马国华的定罪量刑,以被告人马国华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0元。判决生效后,2003年12月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马国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国华现刑罚执行已达13年零1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八次,2015年11月5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6月14日止。罪犯马国华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评为2015年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马国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国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9月15日起至2018年7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武昔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