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执45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培敏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培敏,北京中鹤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4597号申请执行人陈培敏,女,1978年7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中鹤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80号5层509室。法定代表人韩琪。申请执行人陈培敏与被执行人北京中鹤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京东劳人仲字[2016]第22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中鹤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12718.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北京中鹤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屋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东劳人仲字[2016]第22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史文婷代理审判员 汪 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贾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