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5执1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永春县人民法院与刘海山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春县人民法院,刘海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5执1306号申请执行人:永春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海山。本院依职权执行刘海山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依法作出的(2016)闽0525刑初6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6月1日依职权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股权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荣良审 判 员 洪旗星代理审判员 魏凌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丞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