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8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肖功利与湖南融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功利,湖南融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8民初1552号申请人:肖功利,男,汉族,1963年9月13日出生。被申请人:湖南融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光辉街20号C、D栋101号(星欣花苑)。法定代表人段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肖功利与被申请人湖南融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肖功利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融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除经营性账户之外的银行存款3171866.6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衡阳市远发经贸有限公司以其坐落于衡阳市西湖乡长湖村的7286.6平方的土地(土地使用证号:衡郊用(99)字第00382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及担保人衡阳市远发经贸有限公司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衡阳市远发经贸有限公司坐落于衡阳市西湖乡长湖村的7286.6平方的土地一块(土地使用证号:衡郊用(99)字第00382号);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融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除经营性账户之外的银行存款3171866.6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肖功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阳 林代理审判员 熊 艳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谷江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