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民终49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王守慧与贾升华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守慧,贾升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49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守慧,男,汉族,1936年6月26日生,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升华,男,汉族,1951年7月27日生,现住邯郸市复兴区。上诉人王守慧因与被上诉人贾升华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4民初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王守慧请求事项中,王守慧请求贾升华返还土地0.25亩,原审对该诉讼请求的相关事实未予审理,属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4民初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守慧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聂洪文审 判 员 宦 伟代理审判员 谢 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贾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