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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2民初29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杨凯诉被告段开瑞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凯,段开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2民初2909号原告:杨凯,男,住宝鸡市渭滨区植物园路。委托代理人:倪振海,宝鸡市渭滨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段开瑞,女,住宝鸡市渭滨区清姜烽火三街坊。委托代理人:袁建党,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凯诉被告段开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杨凯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凯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凯承担,其余15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罗晓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