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2民初29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杨凯诉被告段开瑞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凯,段开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2民初2909号原告:杨凯,男,住宝鸡市渭滨区植物园路。委托代理人:倪振海,宝鸡市渭滨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段开瑞,女,住宝鸡市渭滨区清姜烽火三街坊。委托代理人:袁建党,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凯诉被告段开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杨凯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凯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凯承担,其余15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罗晓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