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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财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邹文素与李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文素,李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财保219号申请人:邹文素,女,汉族,1978年8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李红,女,汉族,1974年8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申请人邹文素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李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邹文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邹文素的诉讼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光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章寒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