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德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朝新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录,梁朝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杨德录,男,1933年07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梁朝新,男,1962年07月1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一终字第0062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姜清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1.5808万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杨德录被执行人梁朝新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刘崇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