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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11民初14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泽辉与被告株洲源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株洲源财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11民初1490号之一原告王泽辉,男,196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委托代理人尹国义,湖南唯楚(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委托代理人施艳,湖南唯楚(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株洲源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黄鑫。被告株洲源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吴子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泽辉与被告株洲源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株洲源财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株洲源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鑫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泽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易 红人民陪审员  曹佩均人民陪审员  彭福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龙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