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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执行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和县善厚镇人民政府与马鞍山绿和蔬菜种植有限公司、林宝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县善厚镇人民政府,马鞍山绿和蔬菜种植有限公司,林宝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3执行633号申请人:和县善厚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法定代表人:武军,镇长被执行人:马鞍山绿和蔬菜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法定代表人:林宝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林宝钢。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和县善厚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马鞍山绿和蔬菜种植有限公司、林宝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马鞍山绿和蔬菜种植有限公司、林宝钢银行存款20505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张庆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一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