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刑终3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高建国受贿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建国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刑终377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建国,男,1958年4月14日出生,土家族,大学本科文化,湖南省张家界市政协原副主席,曾任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押株洲县看守所。辩护人周理,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建国犯受贿罪一案,于二○一六年七月十四日作出(2015)株中法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高建国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高建国利用担任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家界市政协副主席的职务之便,单独或者伙同家人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81.72万元、港币18.5万元、美元1万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1、收受吴某安、凌某(均另案处理)财物共计247.72万元。2、收受田某安人民币26万元。3、收受林某生美元1万元。4、收受邓某山港币5.5万元。5、收受段某山港币8万元。6、收受吴某勇港币5万元。7、收受马某顺财物共计人民币6万元。8、收受谢某人民币2万元。案发后,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扣押了高建国的莱卡相机及镜头1套(价值5.5万元港币)、佳能相机1台(未估价)、价值2万元人民币的深圳发展银行消费卡共计20张、15.5万元港币、5600元美元、6万元人民币;扣押了银行卡1张、银行存单2张、存折1张金额共计1085953.71元。高建国退缴赃款30万元人民币。共计扣押、退缴赃款赃物205.6653万元。该院认定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人高建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万元人民币。二、检察机关扣押被告人高建国的莱卡相机及镜头一套、佳能相机一台、价值2万元人民币的深圳发展银行消费卡共计20张、15.5万元港币、5600元美元、6万元人民币;扣押了银行卡1张、银行存单2张、存折1张金额共计1085953.71元及高建国退缴赃款30万元人民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对其尚未退缴的赃款,继续追缴。上诉人高建国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矿产土地拍卖、土地审批、土地整理等方面的工作是由分管局长主管,通过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决定的,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吴某安、凌某谋取利益;吴某安、凌某获取的是合法利益,不构成受贿;认定收受吴某安、凌某247.72万元证据不足;与田某安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不构成受贿;有自首情节;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2001年8月至2012年12月,上诉人高建国任湖南省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2012年12月起任张家界市政协副主席。2001年至2015年期间,高建国利用担任上述职务的便利,为他人在土地、矿产拍卖、土地使用权权证办理、涉土地纠纷解决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吴某安、凌某等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81.72万元和港币18.5万元、美元1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04年下半年,吴某安、凌某了解到张家界市慈利县有镍钼采矿权拍卖,经人介绍认识时任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的高建国。吴某安、凌某向高建国提出想承接大浒镍钼采矿权拍卖业务的请托。高建国同意。后经高建国决定,吴某安、凌某与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拍卖后,吴某安、凌某获利60余万元。此后,通过高建国的帮助,吴某安、凌某又承接了张家界市监狱地块、张家界市子午西路魏家坪地块、张家界市烟草仓库地块、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喻家嘴地块等拍卖业务,共获利2000余万元。为感谢和继续取得高建国的帮助,2006年至2015年,吴某安、凌某先后9次直接或通过高建国之妻潘和翠、女儿高玮送给高建国财物折合人民币247.72万元,高建国均予以收受:1、2006年吴某安与凌某商量后,购买了一台价值7200元的长虹液晶电视机送给高建国。2、2007年的一天,高建国在长沙市晓园电子商贸城购买佳能相机,吴某安为其支付人民币2万元。3、2008年,吴某安在张家界景豪酒店送给高建国人民5万元。4、2009年1月的一天,高建国打电话要吴某安陪潘和翠到长沙九峰小区买房。吴某安送给潘和翠人民币40万元。5、2010年10月的一天,吴某安在长沙市韶山路富临饭店前的停车坪送给高玮人民币100万元。6、2011年5月的一天,吴某安在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路七天连锁酒店前的停车坪送给高玮人民币50万元。7、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吴某安在张家界晨天酒店送给高建国人民币10万元。8、2013年1月的一天,吴某安在长沙柏郡酒店冰火楼送给高建国人民币30万元。9、2015年1月的一天,吴某安在长沙潇湘华天酒店送给高建国人民币10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户籍证明:高建国身份情况。2、张家界市委张委干(2001)63号文件、张家界市人大常委会张常人发(2001)4号文件、张家界市市委、市政协文件:高建国的任职情况。3、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会议记录、拍卖合同、公告、拍卖成交确认书、委托拍卖合同、拍卖公告、拍卖成交确认书、记账凭证、电汇凭证、发票、大为公司明细原始凭证存根联、土地拍卖资料:经高建国主持的国土资源局会议决定将2009年11月13日监狱储备土地、2010年5月17日、6月18日魏家坪土地、2010年10月9日武陵源区土地、2010年12月28日开发区2号地等拍卖业务交给大为公司。4、证人吴某安的证言:2004年10月,慈利县大浒镍钼采矿权拍卖,有几家公司想承揽业务,高建国局长决定将这个项目交他们鼎兴拍卖公司拍卖,收取成交价8%作佣金,3%给张家界市国土局。他们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当年12月份拍卖,以3600多万元成交。这次他得60多万元。2005年5月,他和凌某成立了湖南大为拍卖公司。2009年8、9月的一天,高建国打电话说张家界市监狱地块拍卖,决定由他们大为公司为主拍。2010年1月第三次拍成后,高建国要他们给张家界市国土局10万元回扣。这次大为实得335万元佣金收入。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高建国打电话给他说子午西路魏家坪土地拍卖,由大为公司操办,6月份在张家界市景豪酒店五楼组织拍卖以1.2亿多元成交,高提出要给张家界市国土局买台40多万元的车,大为出28万。后张家界市经济开发区有块地拍卖,高建国打电话说市局决定由大为等三家联合拍卖,2011年3月在张家界市晨天大酒店第二次拍卖成交,他得了280多万元。2011年10月左右,张家界市国土局副局长谷忠勇打电话说张家界市国土局决定把烟草仓库用地交大为与张家界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联合拍卖,他得了60多万元。2010年9月高建国打电话说武陵源区国土局决定将喻家嘴两块地拍卖,要大为、大吉公司与武陵源区国土分局地产服务中心合拍,签订了拍卖合同。2012年12月重拍,2013年3月15日在武陵源区国宾酒店三楼拍卖成交,大为公司得佣金250多万元。2014年8、9月,喻家嘴天马公寓用地拍卖,同年度11月拍卖成立,大为获得250多万元佣金。大为公司在以上七项业务中获得2100多万元佣金收入。40%给拉到业务的人用于该业务所有开支,剩余他与凌某平分。他分得1480多万元,凌某分630多万元。他送大金额钱给高建国及家属一是为了保持好业务关系,希望继续关照他们公司,二是想回报国土局,三是为顺利拿到佣金。2006年春节前,他请高建国在长沙长福饭店吃饭,高说包厢里的液晶电视机好。过年后二月份的一天,他和凌某商量送台电视机给高。他们在长沙买了一台70**多元的长虹液晶电视机,他们坐火车到张家界把提货单交给高建国老婆潘和翠,后把发票给了高建国。2008年5、6月份的一天,高建国到长沙晓园电子商贸城买相机,他叫杨攀送了2万元钱,买了台相机,余款是高建国付的。事后他跟凌某讲了。2008年7、8月份,他听别人说高建国被确定为副厅级干部候选人,想送点钱祝贺,高打电话给他到景豪酒店住房,拿了用塑料袋装好的5万元钱给高。高建国收下放进了随身携带的包里。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他为武陵源两宗地拍卖业务找高建国,听说高确定为厅级干部人候选人,他从大为办公室备用金中拿了20万元,用白色塑料袋装好,他和凌某开车到张家界提到晨天酒店高房间,放在泡茶处下面的柜子里。2013年1月下旬的一天,高建国在长沙打电话给他说当选为政协副主席,住在柏郡酒店冰火楼。他从公司办公室备用金中拿了30万元,用塑料袋装好,开车和凌某送到了高房间。2010年-2014年,分三次每次2000元红包,共6000元给高建国,高都收下了。2009年1月的一天,高建国打电话要他陪潘和翠到省政府附近九峰小区选房。第二天上午他到办公室从备用金中拿了40万元,用黑色的斜挎包装好,送到九峰小区售楼部,交给了潘和翠。潘从售楼部出来后,他给高建国打电话说房子的手续和房款都搞好了,高建国说谢谢,当时潘和翠接过电话说房款都是他出的。2009年9、10月,高建国要高玮到大为公司上班。他心想高建国关照了公司赚了钱,打算以高玮找工作要用钱的方式感谢高建国的关照。恰好他妻子吴芳和他女儿吴行健有几笔定期存折到期了,他取了出来,凑齐了一百万,用黑色的箱子装好,到韶山路附近富临酒店聚餐后,将高玮叫到他车旁把装钱的箱子放到她宝马车上。2011年上半年,他见高玮经常有包裹进进出出,他以为她开网店。当时他妻子胡芳几笔建行窑岭支行存款到期,他凑齐了五十万,用一个黑色小箱子装好给了高玮。5、证人凌某的证言:大为公司成立及在张家界承揽拍卖业务的情况与吴某安证言基本一致。2006年,晓坪镍钼矿拍卖业务做完后,吴某安和他开车到张家界一个电器市场买了台液晶电视给高建国。2009年左右的一个周末,吴某安说高建国到了长沙,花了2万左右到晓园数码城买了佳能的相机给高建国。公司收入40%左右用于打点高建国以及张家界市国土局的其他工作人员。6、长虹电视机和吴某安付款相机照片以及价格鉴定意见:液晶长虹LT4219彩电价值7200元。7、另案被告人潘和翠的供述:2005年还是2006年,吴某安通过邮寄的方式送了她家一台长虹液晶电视。2009年1月的一天,九峰通知她交买房款。高建国说跟吴某安打了电话一同去。第二天到长沙九峰售楼部,吴提了一个黑色侨斜挎包给她,里面是40万元。九峰交房款的40万元告诉了高建国。吴送电视机的事,高建国知道。8、另案被告人高玮的供述和指认笔录及照片:2010年下半年,大为公司请员工在富临餐馆吃饭后,吴某安要她到吴黑色奥迪车后备箱边,拿了一个黑色硬质小箱给她,是一百万。她拿出二十万元用于美容、旅游,其余交给了父母。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她在公司所在的名府大酒店楼下吴某安拿了一个黑色硬质小箱给她,是五十万元,回张家界市后给了父母。2015年10月21日,高玮向检察机关指认了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路七天连锁酒店(原为名府大楼)停车坪为2011年上半年收受吴某安现金50万元的地点;指认了芙蓉区人民路左岸右岸小区A栋412房是存放50万现金的地点。2015年10月21日,高玮指认了长沙市韶山路富临饭店的停车坪就是2010年上半年收受吴某安现金100万元的地点。9、证人谷忠勇、郑方、陈治国、李纲、郭景飞、杜锋、龚海斌的证言:大为公司在张家界承接多项地块拍卖业务,最终由高建国拍板同意。10、上诉人高建国的供述。(二)2006年上半年,田某安经营的新家园公司取得张家界市委四号院土地使用权。其间,为扩大土地红线范围,田某安找到时任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的高建国提供帮助。高建国让时任土地储备中心主任向清和找张家界市规划局协调。同年5月,田某安找到高建国为新家园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提供帮助。高建国让张家界市国土局永定城区分局先为新家园公司出具了书证,让新家园公司在没有交齐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先办报建手续。为感谢高建国的帮助,2010年,田某安为高建国支付了26万元的房屋装修款。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企业工商登记资料、《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田某安为新家园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2006年5月24日,新家园公司以挂牌出让方式取得且住岗村委会地块土地使用权。2、土地出让审批呈报单、出让合同、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证、缴款凭证等书证:在新家园公司未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张家界市国土局为新家园公司办理了市委四号院的土地证。3、张家界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张家界市国土局永定区分局2006年7月17日为新家园公司出具的《证明》:印证高建国为田某安出具土地转让手续正在办理的说明。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决定书》:在市委四号院开发过程中,新家园公司在未办理土地证的情况下,完成了规划报建。5、证人田某安的证言:2009年3、4月份,高建国要他介绍几个人把房子装修一下,他叫雷美初、李祖岩、陈章龙做预算20多万元,后高建国提出安装中央空调,增加了8万元。年底装修完,共花费34万元。高建国给了8万元,其余26万元是他支付的。他公司在开发市委四号院项目过程中,多次找高建国帮忙调整红线规划、办国土证等。6、证人秦国祥、曹永国的证言:在高建国的安排下,为田某安的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前办理好了土地使用证。将市委四号院建设用地上未拆迁的土地调整到了红线范围以外。7、证人陈章龙、李祖岩、XX用的证言:装修高建国在市委四号院的房子,田某安支付了所有装修费用,高建国并没有支付直接支付装修费。8、陈章龙支取装修款领条、银行进账单及记账凭证、陈章龙还款的收条、记账凭证及田某安的借条、高建国付8万元购房款的收据以及银行转账凭证:新家园公司支付了34万元装修款给陈章龙。9、上诉人高建国的供述。(三)2008年,林某生经营的长龙公司开发张家界市房产局民旺家园经济适用房项目。因长龙公司所承担的义务超出之前与张家界市政府的约定,经长龙公司申请,张家界市政府同意将其中50亩建商品房作为补偿,相关税费享受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并免收土地储备中心业务费。2009年,林某生多次找张家界市土地储备中心向清和要求返回所交的113.24万元土地储备中心业务费无果后,于2010年1月春节前,在高建国办公室找到高建国,请求返还所交的土地储备中心业务费,并送给高建国美元1万元。高建国予以收受。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林某生证言:2008年4月,长龙公司中标了张家界市房产局民旺家园经济适用房项目,并与张家界市政府达成协议约定,长龙公司垫资对该项目土地进行拆迁,拆迁面积2万平方米,垫资费用不超过4600万元。后来实际拆迁面积有5万多平方米,长龙公司垫资了1亿多元人民币。2008年底他们公司向张家界市政府申请补偿,张家界政府同意其中的50亩建商品房作为补偿,相关税费享受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并免收土地储备中心业务费。2009年10月,他和长龙公司办公室主任陈小刚上交了113.24万元土地储备中心业务费。2009年11月,他和陈小刚多次找张家界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向清和要求返回这笔钱,向清和一直拖着没有把钱还给他们公司。因为向清和没有把钱返还,2010年1月过年前,他一个人到高建国办公室找高,请高找土地储备中心协调一下,尽快把民旺家园小区的土地储备业务费用返回给他们公司,并且向高建国汇报了市政府已经同意了减免民旺家园小区储备中心的业务费用。然后他就从皮包里面拿出了一个装有1万美金的信封放在高建国的办公室桌上,高建国说会按照市政府领导的批示执行。2、《关于请求返还民旺家园项目储备业务费的报告》、收款收据、银行进账单、记账凭证等书证:经高建国批示同意,张家界市储备中心于2010年5月和2011年1月分两笔将113.24万元业务费业务返还给了长龙公司。3、证人向清和证言:根据高建国的安排,土地储备中心储备于2010年5月、2011年1月分为两笔将113.24万元返还给了长龙公司。4、上诉人高建国的供述。(四)2012年10月,邓某山通过网上拍卖购买了湘水宾馆。同年11月,邓某山为办理出让手续和土地出让金确定向高建国请求关照。高建国同意。同年底,经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研究,湘水宾馆按土地评估价的40%补交土地出让金。2013年6月,邓某山花5.5万元港币在香港购买1台徕卡相机、3个徕卡相机镜头、2个电池、1个快门线、1个三脚架回张家界,在张家界市委四号院门口送给高建国。高建国予以收受。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邓某山的证言:2012年10月,他通过网上拍卖以1900余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湘水宾馆。2012年11月,他在高建国的办公室,汇报说买了湘水宾馆,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资料已经提交,请高帮他催一下,加快办理进度,并且在缴纳土地出让金上给予关照。高建国答应了。2012年底张家界市国土局研究决定,湘水宾馆按土地评估价的40%补交土地出让金。2013年6月,他到香港花了大概55000港币买了1台徕卡相机、3个徕卡相机镜头、2个电池、1个快门线、1个三脚架,装在塑料袋里带回了张家界。之后他到了高建国在市委四号院,在小区的门口他将买的上述东西给了高建国。2、《关于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请示》(附方案)、《土地登记审批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湘水宾馆按土地评估价的40%(即970多万元)的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3、《张家界市国土局(会审)会议纪要》([2012]21号),:2012年11月26、27日,高建国主持会议,同意湘水宾馆按协议方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按土地评估价的40%补缴土地出让金。4、物证徕卡相机以及照片、扣押决定书:侦查机关在高建国家中扣押了一台徕卡相机及三个徕卡相机镜头5、被告人高建国供述。(五)2006年,段某山经营的维港公司垫资拆迁了张家界市永定区粮食局和湖南汽车电器厂以及其他土地。2011年,市政府会议纪要承认维港公司为政府拆迁垫资7321万元,由市国土局与维港公司签订土地整理协议,共计67亩,由维港公司垫资拆迁,土地挂牌以后再结算。段某山多次找高建国帮忙,请求国土局落实政府会议纪要。高建国指示张家界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曹永国落实。2012年4、5月份,张家界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政府会议纪要与维港公司签订了土地整理协议。段某山还为维港十安街地下商业街分户办理土地证的事多次找高建国帮忙,高建国表示同意。为取得和感谢高建国的帮助,2010春节至2013年春节,段某山分4次送给高建国港币8万元。高建国均予以收受:1、2010年春节,段某山在高建国办公室送给高建国港币5万元。2、2011年春节,段某山在高建国办公室送给高建国港币1万元。3、2012年春节,段某山在高建国办公室送给高建国港币1万元。4、2013年春节,段某山在高建国办公室送给高建国港币1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段某山证言:2006年维港公司垫资拆迁了张家界永定区粮食局的土地24.33亩,湖南汽车电器厂3.4亩以及零星土地共计29.85亩。2011年,市政府形成会议纪要,承认维港公司为政府拆迁垫资7321万元,由市国土局与维港公司签订土地整理协议,共计67亩,由维港公司垫资拆迁,今后土地挂牌以后再结算。他便多次找高建国帮忙,请求国土局落实政府会议纪要。高建国当面指示曹永国予以落实。2012年4、5月份,张家界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政府会议纪要与维港公司签订了土地整理协议。他还为维港十安街地下商业街分户办理土地证的事多次找高建国帮忙,高建国答应研究后处理。2010春节前,他在高建国办公室用信封装好的5万元港币送给高建国。2011至2013年,每年春节前送给高建国1万元港币,三年共计港币3万元。2、《关于维港公司十字街项目红线会垫资偿还有关问题会议纪要》(张府阅[2011]25号)、维港公司《关于请示给予补办十字街50米景观商业街网点出让用地手续的报告》及公文处理单、《关于澧水风貌带地块整理垫资的请示》、《澧水风貌带滨河二路以南B-07-07、08、09、10地块前期整理垫资协议》、维港公司《关于澧水风貌带B-07-07-10地块挂牌相关事宜的请示》、《关于澧水风貌带-07-07-10地块分期出让的请示》、《澧水风貌带手巾岩安置点前期整理垫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等书证:维港公司为土地储备中心平整土地垫资以及经高建国同意,张家界市国土局对张家界市政府(张府阅[2011]25号)会议纪要进行了落实。3、维港公司《关于请示给予补办十字街50米景观商业街网点出让用地手续的报告》及公文处理单:高建国批示由发证中心落实、永定分局协办为维港公司补办十字街商业网点用地出让手续。4、证人曹永国证言:2011年底或2012年初,高建国指示他尽快落实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维港公司垫资拆迁事宜。之后,他安排土地储备中心与维港公司签订了土地整理协议5、上诉人高建国供述。(六)2011年,吴某勇为在慈利县开采大理石矿向高建国请求帮忙。高建国表示同意。经高建国协调,吴某勇经营的世隆公司取得了慈利县高峰乡大理石矿开采权。为感谢高建国的帮助,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吴某勇在张家界市武陵源伯尔曼酒店二楼的包厢送给高建国港币5万元。高建国予以收受。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吴某勇证言:2011年,他和吴卫文、曾松决定在慈利县合伙开采红木纹(大理石)矿,他向高建国进行了汇报,高建国表示会跟慈利县政府联系,促成此事。大概隔了半个月,在慈利县召开了一次联席会议,他列席了。参加这次会的有高建国、市国土局的相关部门、慈利县一个副县长、慈利县国土局的有关领导。此次会议研究确定高峰乡的大理石矿可以开展前期工作,先组织勘探,确定有开采价值后再按程序上报。会后,他和吴卫文等人对高峰乡的大理石矿进行了全面勘探,最后由他的世隆公司取得了开采权。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他在武陵源伯尔曼酒店遇上高建国,便邀请高建国一起在酒店二楼的一个包厢喝茶。在聊天的过程中他从包里面拿出一个信封,里面装有5万元港币递给高建国。高建国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2、证人郭景飞、李卫群、陈东英的证言:高建国主持召开了高峰乡大理石开采项目会议,后世隆公司取得了开采权。3、上诉人高建国供述。(七)2011年9月,马某顺经营的浙商投资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受让了三角坪地块,并与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垫资协议。为加快拆迁进度,缓解资金压力,马某顺多次找到高建国请求协调拆迁进度。高建国表示同意。其间,为取得和感谢高建国的帮助。马某顺送给高建国卡和人民币共计6万元。高建国均予以收受:1、2011年,马某顺在高建国办公室送给高建国价值人民币3万元的深圳发展银行消费卡。2、2012年,马某顺在张家界市人民医院送给正在住院的潘和翠人民币1万元。潘和翠事后告知了高建国。3、2014年高建国女儿高玮结婚时,马某顺送给高建国人民币2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马某顺的证言:2011年9月,公司从国土局受让了三角坪地块,并与张家界市国土局签订土地垫资协议,约定由政府将这块地拆迁完毕后,把净地出让给公司,但是这块地的拆迁进度很慢。当时他和老板倪伟说了想给高建国3万元的卡,请高建国协调拆迁进度的问题,倪伟同意了。为此他多次请高建国帮忙加快拆迁进度,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高建国都表示答应帮忙。有一次,他到高办公室汇报了公司三角坪项目的拆迁情况,请求帮忙加快拆迁进度,缓解一下公司的资金压力。然后从包里拿出3万元的深圳发展银行的银联卡给高建国,对高建国说这个卡全国所有的POS机都可以消费使用,是一点小意思,请收下,以后请能帮忙的请多帮忙,当时高建国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2012年下半年,受高建国之托,浙商置业赞助了高建国老家慈利县临江村10万元用于安装路灯;2013年潘和翠住院时看望,送给潘和翠1万元;2014年高玮结婚,到高建国家里送了2.8万元礼金。2、证人倪伟证言:2011年,马某顺向他汇报说,想找高建国协调加快三角坪地块的拆迁工作进度以缓解资金压力,并说手上有3万元深圳发展银行的银联消费卡,到时候就把这3万元的卡送给高建国。他同意,并让马某顺在财务上报销了这3万元钱。2012年马某顺打电话告诉他,高建国找他公司赞助10万元用于高的老家装路灯,他同意要马自行处理。2014年马某顺告诉他高建国的女儿要结婚,打算代表公司送2.8万元表示祝贺。3、证人潘和翠的证言:2012年因胆结石在张家界市人民医院住院时,马某顺送了1万元。4、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侦查机关从高建国家中及高忠家中扣押了共20张深圳发展银行公益预付卡。5、上诉人高建国供述。(八)谢某在慈利县做土地平整项目时经人介绍认识了高建国。为与高建国搞好关系,在今后承接张家界市土地平整项目业务方面得到高建国的关照。2010年,谢某在高建国妻子潘和翠在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住院时送给潘和翠人民币2万元。潘和翠予以收受,并在事后告诉了高建国。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谢某证言:为了跟高建国搞好关系,通过高建国承揽业务,2008年,她送给了高建国1个硅化木、一些米、1件红酒及一些衣物。2008年底或2009年年初,高建国夫妇多次到长沙湘雅附三医院体检,她支付了部分体检费,2009年的那一次还帮忙安排了酒店并在酒店送给潘和翠2万元钱。2、证人潘和翠的证言:2010年下半年,她到长沙湘雅附三医院体检,谢某为她安排了酒店并支付了3000多元体检费。体检完以后,谢某请吃午饭并在饭后送她回酒店。在酒店的房间,谢某送了5万元钱要她跟陈光华打招呼,帮助谢某取得慈利县土地整理项目。3、证人陈光华、张瑞慈、高先银的证言:高建国为谢某取得土地整理项目打过招呼。4、上诉人高建国供述。另查明,高建国在“两规”期间,除交代了组织已掌握的其单独或伙同家人收受吴某安、田某安财物外,还主动交代了收受他人人民币41.8万元、港币15万元、美金1万元、购物卡3.8万元及莱卡相机2台、索尼相机1台、平板电脑1台的事实。案发后,办案机关依法扣押了高建国价值港币5.5万元的莱卡相机及镜头1套、佳能相机1台(未估价)、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深圳发展银行消费卡共计20张、港币15.5万元、美元5600元、人民币6万元和银行卡、存单、存折共计108.595371万元。高建国退缴赃款人民币30万元。上述事实有湖南省纪委五室出具的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上诉人高建国利用其先后担任湖南省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张家界市政协副主席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高建国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高建国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矿产土地拍卖、土地审批、土地整理等方面的工作是由分管局长主管,通过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决定的,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吴某安、凌某谋取利益,认定收受吴某安、凌某247.72万元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在案书证、吴某安、凌某的证言和高建国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足以认定高建国为吴某安、凌某谋取利益,认定高建国收受吴某安、凌某财物247.72万元的证据有吴某安、凌某、高玮、潘和翠的证言和高建国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因此,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上诉人高建国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吴某安、凌某获取的是合法利益,不构成受贿”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罪,对谋取的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在所不问。因此,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上诉人高建国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与田某安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不构成受贿”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高建国收受田某安价值26万元的装修款有田某安的证言和高建国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明,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高建国与田某安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上诉人高建国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有自首情节,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办案机关出具的书证表明,高建国是在办案机关掌握其单独或伙同家人收受吴某安、田某安财物等犯罪事实对其采取调查措施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所掌握的事实以及其他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第一审法院对高建国的量刑,已经考虑了其如实供述情节,并无不当。因此,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山宁代理审判员 尹玄海代理审判员 王 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余相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