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执3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站前路支行、周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站前路支行,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3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站前路支行,住所地:南昌市。被执行人:周斌,男,1976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被执行人:李艳霞,女,1981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周斌、李艳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斌、李艳霞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周斌、李艳霞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周斌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达星城彩星苑1号商住楼一单元102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胜辉审判员 邓宜伟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婷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时间:2016年10月24日上午10时。地点:本局会议室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胜辉审判员:邓宜伟、张健书记员:徐婷吴: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斌、李艳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斌、李艳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周斌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达星城彩星苑1号商住楼一单元102室房产以清偿债务,当否,请合议。邓、张:同意拍卖被执行人位于周斌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达星城彩星苑1号商住楼一单元102室房产以清偿债务,当否,请合议。合议庭评议结果:拍卖被执行人周斌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达星城彩星苑1号商住楼一单元102室房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