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财保2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梅雪兵与高文起申请与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雪兵,高文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财保229号之一申请人梅雪兵,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超,北京港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超,北京港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高文起,男,1948年3月22日出生。申请人梅雪兵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高文起名下的位于XXX房屋。担保人李春霞以其名下的位于XXX房产为申请人梅雪兵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梅雪兵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李春霞名下的XXX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林上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