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02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周泽敏与胡耀信、陈锦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泽敏,胡耀信,陈锦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02民初1003号原告:周泽敏,男,197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被告:胡耀信,男,1971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被告:陈锦波,女,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原告周泽敏与被告胡耀信、陈锦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周泽敏于2016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泽敏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泽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3元,减半收取557元,由被告周泽敏负担。审 判 长 刘怡敏人民陪审员 李 红人民陪审员 黄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慧玲appoint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