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执2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廖德强与彭大会公证债权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德强,彭大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2471号申请执行人:廖德强,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彭大会,女,196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执行廖德强与彭大会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彭大会之门面为75%产权,不便于拍卖,申请执行人廖德强提出不进行拍卖,且通过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房屋等进行“四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兑现条件,现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110执247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张其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东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