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42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与曾晓明借款合同纠纷2015金民初426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曾晓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4260号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袁志忠。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宇丽、余关宝,依次为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被告:曾晓明,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诉被告曾晓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撤回起诉。本案的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保全费1470元,均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负担。审判长 赵 心 晶审判员 何晖辉代理审判员周梦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赖 嘉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