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4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马立祥与马立明、兰州市西固区东川镇马泉村村民委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立祥,兰州市西固区东川镇马泉村村民委员会,马立明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4民初1506号原告:马立祥,男,汉族,1959年5月9日出生,西固区东川镇马泉村村民,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卫东,兰州市西固区四季青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兰州市西固区东川镇马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固区。法定代表人:马立术,男,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名爱,男,系该村委会文书。被告:马立明,男,汉族,1965年4月17日出生,西固区东川镇马泉村村民,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原告马立祥诉被告兰州市西固区东川镇马泉村村民委员会、马立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马立祥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兰州市西固区东川镇马泉村村民委员会、马立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立祥撤诉。案件受理费2232元,减半收取1116元,由原告马立祥负担。审判员 张陇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思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