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323民初2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姜某某监护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姜某某

案由

监护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2271号原告:张某某,男,满族,学生,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徐娜,女,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盖州。被告:姜某某,男,满族,学生,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姜广满,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衣显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