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裕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常启宏,王喜强与李志强,曙光物业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强,常启宏,富裕县曙光物业公司,李志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初字第410号原告:王喜强,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原告:常启宏,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富裕县曙光物业公司,住所地富裕县。被告:李志强。出生日期不详,住富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喜强、常启宏与被告富裕县曙光物业公司、李志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原告王喜强、常启宏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喜强、常启宏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喜强、常启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喜强、常启宏承担。审 判 长 屈文祥审 判 员 夏保贵代理审判员 田永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闫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