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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裕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常启宏,王喜强与李志强,曙光物业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强,常启宏,富裕县曙光物业公司,李志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初字第410号原告:王喜强,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原告:常启宏,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富裕县曙光物业公司,住所地富裕县。被告:李志强。出生日期不详,住富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喜强、常启宏与被告富裕县曙光物业公司、李志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原告王喜强、常启宏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喜强、常启宏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喜强、常启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喜强、常启宏承担。审 判 长  屈文祥审 判 员  夏保贵代理审判员  田永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闫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