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91民初18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马鞍山博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金晶匹兹堡汽车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博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金晶匹兹堡汽车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民初1885号原告:马鞍山博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侠,总经理。被告:山东金晶匹兹堡汽车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庭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博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晶匹兹堡汽车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博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博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88元,减半收取5144元,由原告马鞍山博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圣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