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民初70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李云杰、山东中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杰,山东中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7024号申请人:李云杰,男,199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被申请人:山东中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安乐街104号。法定代表人:陈进弟,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杰与被告山东中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云杰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中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0万元银行存款或等价值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诉讼保全措施,并提供保险公司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山东中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0万元银行存款或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祖爱华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