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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1执8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浙江省慈溪市华顺化纤有限公司与池州市祥瑞无纺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慈溪市华顺化纤有限公司,池州市祥瑞无纺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1执813号申请人:浙江省慈溪市华顺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法定代表人:施建华。被执行人:池州市祥瑞无纺棉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东至县。法定代表人:董金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慈溪市华顺化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池州市祥瑞无纺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池州市祥瑞无纺棉有限公司厂房系租赁,已于2015年关闭,无人办公,法定代表人董金久已离开东至县在外务工,地址不祥、无法联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宏开代理审判员  叶光明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洪照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