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68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南京天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天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6824号之二原告南京天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和燕路438号城市绿洲花园16幢1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667373745T法定代表人韦振亚,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付士河、周雷,陕西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2565294Q。法定代表人卢晓岚,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南京天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南京天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以与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天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天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470元,减半收取8235元,由原告南京天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其余823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刘建军审 判 员 刘 晶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纪雄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