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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00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吴志芳与陆文进、朱赛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芳,陆文进,朱赛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10076号原告:吴志芳,女,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徐剑德,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文进,男,195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朱赛卿,女,195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吴志芳为与被告陆文进、朱赛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18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由代理审判员楼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两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7月23日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吴志芳的委托代理人徐剑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陆文进、朱赛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陆文进、朱赛卿系夫妻关系。被告陆文进分别于2012年8月15日、2013年5月24日向原告吴志芳借款10万元、8.18万元,合计18.18万元。借款当日,被告陆文进分别出具借条各一份,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仍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文进、朱赛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志芳借款本金18.18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7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36元,由被告陆文进、朱赛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楼 聪人民陪审员  张立春人民陪审员  许纪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俞望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