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61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住九台区。被执行人杨某乙,男,住九台区。杨某甲与杨某乙继承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他1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土地使用权手续未有办理完毕,故暂时不能依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他150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成审判员 闫 成审判员 于金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 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