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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民初5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唐某诉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5324号原告:唐某,女,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孟某,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汇沅,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124元,减半收取计1062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