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民初5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唐某诉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5324号原告:唐某,女,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孟某,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汇沅,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124元,减半收取计1062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