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1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某,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1执242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女,生于1990年3月15日,汉族。被执行人邓某某,男,生于1982年4月10日,汉族。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004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邓某某给付程某某25000元,给付期限届满后程某某申请执行,执行中邓某某已履行19000元,收取执行费275元后其余18725元已支付申请人,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1执242号案件的本次执��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能军代理审判员 刘 莹代理审判员 雷净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