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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92执保2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徐强与绵阳市天天渔港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四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强,绵阳市天天渔港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92执保229号原告:徐强,男,汉族。被告:绵阳市天天渔港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80号。法定代表人:廖起英,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四川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技路80号3楼。法定代表人:常永田,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强与被告绵阳市天天渔港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四川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绵阳市天天渔港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80号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绵城国用(2007)第14***号,使用权面积:11271.17平方米]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自愿为原告徐强本次申请可能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绵阳市天天渔港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80号的土地[权证号:绵城国用(2007)第14***号,面积:11271.17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恩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雅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