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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执26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候洪军与山东沃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洪军,山东沃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3执2604号申请执行人候洪军。被执行人山东沃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索寒,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候洪军与被执行人山东沃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威文劳人仲案字第00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211581.29元,并负担执行费367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威文劳人仲案字第002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晓阳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