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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执1173号

周文汉与陆金玲、陆洪贺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文汉,陆金玲,陆洪贺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1173号

申请执行人:周文汉,男,199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万庄村北周。

被执行人:陆金玲,女,199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单桥村宁庄。

被执行人:陆洪贺,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单桥村宁庄。本院在执行周文汉与陆金玲、陆洪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9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于2016年10月14日向申请人发出执行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占伟

审判员  史昌俊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培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