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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刑更2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曲明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曲明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2119号罪犯曲明辉,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满族,出生地黑龙江省桦南县,初中文化,现在华山监狱服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8日作出了(2007)宣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曲明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7年7月12日入监服刑。2011年9月28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4年7月21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华山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曲明辉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曲明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八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1月9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李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辛连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