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8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海辉、陈小华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海辉,陈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866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张彩前,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海辉,男,1981年1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陈小华,女,1980年05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5)汀执审字第1117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海辉、陈小华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53488元,现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1执8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吴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