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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1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马仁支诉张红兵、长治县西池乡南仙泉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仁支,张红兵,长治县西池乡南仙泉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1民初842号原告:马仁支,女,193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丽,长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军,长治县韩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张红兵,男,48岁,汉族,农民,住长治县西池乡。被告:长治县西池乡南仙泉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杜秀生,主任。原告马仁支与被告张红兵、长治县西池乡南仙泉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被告张红兵与原告签订的《土地流转租赁协议书》,责令被告张红兵立即返还土地;2、判决被告张红兵给付原告2014年至2016年三年的土地流转租赁费共计2250元;3、要求被告长治县西池乡南仙泉村委按原告原有土地亩数重新划分给原告。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均系长治县西池乡南仙泉村村民,2009年2月14日经被告长治县西池乡南仙泉村民委员会支村两委研究通过,并在村委统一规划见证下,被告张红兵与原告签订了《土地流转租赁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将自家承包的1.5亩土地流转租赁给被告张红兵,被告张红兵以每亩每年5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流转租赁费用,每年的10月1日支付,合同期限为十年。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按合同约定发行,原告将土地交给被告张红兵,被告张红兵也按约每年支付原告流转租赁费。2014年10月1日被告张红兵未按约支付土地流转租赁费,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欠原告三年费用2250元。故诉讼在案。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马仁支已于2011年3月去世,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也不具备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故不能作为原告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仁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红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