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3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昌支行与李志贤、王菊、张和良、李高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李志贤,王菊,张和良,李高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108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住所地平昌县江口镇新华街西段***号。负责人何炜,该行行长。被告李志贤被告王菊,系被告陈国宏之妻。被告张和良被告李高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诉被告李志贤、王菊、张和良、李高贤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原告所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被告通知其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1元,退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牟永军人民陪审员 阳 莉人民陪审员 王栏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庞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