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农行襄阳大庆西路支行诉王辉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大庆西路支行,王辉菊,李建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06民初29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大庆西路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襄阳大庆西路支行)。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号,机构代码:74177421-4。法定代表人邓德勤,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汉霞、管立凤,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王辉菊,女,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被告李建刚,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系王辉菊丈夫,住湖北省枣阳市原告农行襄阳大庆西路支行与被告王辉菊、李建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小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明贤、人民陪审员徐琳霞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襄阳大庆西路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杨汉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辉菊、李建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行襄阳大庆西路支行诉称,被告王辉菊于2011年10月27日在原告处办理了白金信用卡,卡号为0004637580004071837,被告李建刚提供长期全面的连带担保责任。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辉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借款本金99759.07元、利息26897.03元(利息截止2015年3月16日),合计126656.1元。之后的利息按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被告李建刚对被告王辉菊的透支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王辉菊、李建刚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7日,王辉菊向农行襄阳大庆西路支行申请信用卡,卡号为0004637580004071837,透支额度为10万元,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滞纳金消费手续费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收,李建刚作为该笔白金卡(信用卡)全面长期担保。信用卡办理后,农行襄阳大庆西路支行依约发放了贷款。后王辉菊、李建刚刷卡透支后,未按约定期限偿还透支余额。截止2016年7月20日尚欠(透支)本金99759.06元,利息47374.77元,滞纳金5770.82元,消费手续费4011.76元,合计156916.41元未偿还。经农行襄阳大庆西路支行索要未果,引起诉讼。另查明,王辉菊与李建刚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被告王辉菊的贷记卡申请表、被告李建刚的担保书、不良客户(王辉菊)交易明细表、信用卡透支催收公告、分行账户详细信息、结婚证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辉菊及李建刚向农行襄阳大庆西路支行借款,发生在被告王辉菊、李建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王辉菊、李建刚共同偿还。原告农行襄阳大庆西路支行要求被告王辉菊、李建刚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消费手续费,合计156916.41元及从2016年7月21日始至还清之日止,按约定日万分之五计息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律师代理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辉菊、李建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辉菊、李建刚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大庆西路支行借款本金99759.06元;二、被告王辉菊、李建刚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大庆西路支行利息47374.77元(截止2016年7月20日)及从2016年7月21日始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三、被告王辉菊、李建刚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大庆西路支行滞纳金5770.82元及消费手续费4011.76元,合计9782.58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大庆西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案件受理费283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433元,由被告王辉菊、李建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451701040003656。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小俐审 判 员 李明贤人民陪审员 徐琳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金娥 来源:百度“”